菏检说法「每日学“典”:商品有瑕疵 买家可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5次播放 . 2024-04-25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2.45万粉丝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