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查明事实,《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非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可以作签字或盖章生效的解释。该协议有芳庭公司盖章,华创公司、宝硕置业虽未加盖公章,但有授权代表签字。《补充协议》签订前,华创公司已向芳庭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李建雄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公司对保定宝硕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洽商、签订相关协议及交易文件”。李建雄取得华创公司的合法授权后,其签字行为即代表华创公司,已经符合约定的签字生效条件。因此,华创公司主张《

103次播放 . 2024-01-05

王永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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