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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召回,费用由厂家“埋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LCCTV今日说法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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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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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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