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子私将女儿房产转移自己名下」近日,江西景德镇,一女子离婚后将女儿房产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女儿起诉,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物权及置换后的房产依法应归女儿徐某琳享有。据悉,林某英、徐某平离婚时约定房屋产权归当时11岁的徐某琳所有。房产证由林某英的父母保管,抚养人即徐某平享有居住权,二人协议离婚后均再婚。2017年,案涉房屋被拆迁,林某英将其换为安置房,并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林某英表示,置换后的房产并非案涉房屋,加之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无经济来源,需要该套房屋养老生活,不同意交给徐

3418次播放 . 2023-11-11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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